多选题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乙是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他给丙打了招呼,利用自己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丙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帮助未过分数线的甲的女儿被大学录取的目的。因此,应认定为斡旋受贿罪。丙答应尽量帮忙,虽然最后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没有实现,但是,丙受贿罪已经构成了既遂。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帮助案件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丁的行为在时间上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