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政府质量管理是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对质量进行引导、管理、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完善产品质量立法,提高产品质量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是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等的质量权益进行保护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经济、百姓生活,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低下,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产品质量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不单纯是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政府的引导和监督成为必要。因此我国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调整采用的是经济法调整模式而非传统的民法模式,即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调整方法尤其是依靠政府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理念的全面运用与体现,《产品质量法》诠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理念,该法体现了公私交融、社会本位、综合调整的经济法本质。
首先,《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是经济法理念的反映。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通常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前者是以产品和产品缺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侵权法,后者是以产品和产品质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管理经济和市场之法,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调整方式、法律执行均有较大区别。大多数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均未将二者规定在同一法律文件之中。我国《产品质量法》既规定了政府及具体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又规定了检验、认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既规定了政府行使质量监督的权力范围,又对政府行使监督权力的方式、程序作出了规范,并规定了政府的法律责任以及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措施;既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又规定了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既有积极义务,又有消极义务;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既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致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既规定了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罚则)。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与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及运作,既确认和规范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质量监督权力,又对市场主体具体的产品质量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规范,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调整政府和企业的行为。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的这种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设定行政机关产品质量监督权力和建立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该法的重要内容和特色所在,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抽查、检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丰富的行政执法手段等等都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和运用。《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
其次,《产品质量法》由单一的产品责任走向综合的产品质量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在内容上包括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其中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既包括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销售者一般侵权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这样的考虑:尽管依靠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和市场主体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是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重要方式,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监督,尚无法完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必须借助行政权力和行政制裁来督促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行为。同时,这种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方式的体现,是由《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所决定的,是政府对产品质量的介入和干预在法律上的表现,反映了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调控由单纯的民法调整向调整手段更为丰富的经济法调整的另一种趋势。
再次,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法律制裁体现了政府权力对产品质量的介入与强化。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表现在法律上则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并非一般的民事法,而包含更多的经济法制度并体现经济法的特征。《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罚则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等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防止滥用权力的规定。政府对产品质量的介入和干预在《产品质量法》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强化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职权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政府的干预和介入成为《产品质量法》立法主要的指导思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行政制裁成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产品立法由于其上述特性,更多的是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和特征,就其部门法属性而言,整体上应属经济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