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 被告人的身份;(2)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 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本题中C项与案件关联不大,不是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