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7.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2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恢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关于本案例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C、
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D、
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甲错发设备给丙、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丙应予以返还。乙向甲支付设备款是根据设备买卖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乙要求甲扣减价款1万元是因为甲履行合同的给付有瑕疵,属于违约行为,仍是合同之债。丙擅自使用设备构成侵权,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设备属于动产,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该设备的合法物权人仍然是甲,丙应当对甲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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