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20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给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后出具了检测报告,明确乙公司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甲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民法典中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不能履行义务风险的,可以中止履行。本题中,在甲、乙公司的约定中,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因此在甲公司不按时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但不能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