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劳动节,正好是声场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是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里财务科领取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过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房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够要求领取这5天的工资。 试着分析,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象征、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为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案件中的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当被扣除,应当全额照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