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
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无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
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
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
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
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