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被告人李某(男) 约江某(女) 到其家中卖淫。 晚 6 时许,两人吃完晚饭后到二楼卧室看电视。 此时, 江某称身体不太舒服, 但两人仍脱掉外衣开始互相抚摸, 后江某称身体更不舒服, 且其脸色开始变黄。 其间, 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穴约二、 三分钟。 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生命危险, 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 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 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 晚 9 时许, 江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 嘴巴微微张开, 手脚不能动弹。 晚 10 时 30 分左右, 江某眼睛上翻、 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 但身体还有温度。 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子和木梯, 将江某转移到山上丢弃。在移动过程中, 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 头顶部被碰伤。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江某系左心功能不全(陈旧性心肌梗死), 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死亡。 同时, 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江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生前伤, 但并非主要致死原因, 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江某在李某家中突发疾病, 李某家是封闭的场所, 且是李某能够支配的场所, 因此李某对江某有救助的义务。 在可以救助江某的情况下, 李某因为害怕嫖娼事实败露而拒绝救助, 导致江某死亡。 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