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诉的合并
[解析] 《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A选项所述案件属于反诉,B选项所述案件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C选项所述案件属于增加诉讼请求,因此A、B、C选项均不符合条件。《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D选项所述案件,属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两个诉讼,必须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