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申请人宋某委托某专利代理公司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该专利代理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按规定缴纳了申请费,申请人宋某于2007年4月30日也缴纳了申请费,由于宋某缴纳的申请费属于重缴费用,因此可以请求退款。下列关于退款手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
  • B.宋某可以委托专利代理公司接收退款
  • C.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接收退款的收款人姓名的,则退款的收款人仅能为专利代理机构
  • D.退款请求应当最迟于2008年4月30日提出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重缴专利费用的退款 [解析] A.B.《专利审查指南2010》5-2-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中规定:“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U}}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U}},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故选项A、B正确。 C.《专利审查指南2010》5-2-4.2.2.2“退款的处理”中规定:“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U}}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U}},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的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故选项C错误。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第4款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专利审查指南2010》5-2-4.2.1“退款的原则”进一步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U}}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U}}。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将退款请求期限延长至3年,故如今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