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其在出售新开楼盘“翰林世家”时,在其广告宣传册中宣称所售楼盘层高为3.25米,但在与购房者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层高为3.15米。且该合同还明确约定: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此前甲乙双方间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允诺、宣传等内容,只要未载入合同当中,都不应约束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按期收房,发现该楼房层高足3.25米,遂要求解除合同。以下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 A.甲的宣传资料内容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乙的购买行为,构成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关于层高的约定应以3.25米为准
  • B.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楼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并不影响乙的正常居住使用,不属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 C.甲在其宣传册中的层高内容已经被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所取代,故关于层高的约定应以3.15米为准
  • D.甲交付房屋的层高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属于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虽然甲的宣传资料关于楼房层高的内容具体明确,但双方已经就此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了其他约定,且还明确约定双方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内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故A选项错误。虽然甲交付的房屋层高大于合同约定的层高,但毕竟所交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仍应属于违约行为,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