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因建筑需要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称愿以××价格购买某型号水泥50吨,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立即组织货源,并将货物送往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遂再次传真告知乙厂不要该批水泥了。但此时乙厂运送的水泥已经到达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遂拒绝接受,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14条规定,本题中,甲公司的第一份传真内容明确具体,应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甲公司的第一份传真已经送达乙厂,而第二份传真晚于第一份传真到达,故要约未被撤回。根据上述法条,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乙厂接到传真后,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运往甲公司,其不仅认可了要约的内容,而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甲公司的要约不得撤销。根据《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乙厂根据甲公司的传真,将货物发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的行为构成了承诺,故双方合同已成立。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