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______
  • A.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2万元
  • 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唐某作为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
  • C.以工厂的名义为朋友提供担保
  • D.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房屋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项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C项则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都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