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的法制指导思想包括 ( )。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第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宋王朝起于“五代”更替之末,政权通过兵变拥立形式夺得,面临的又是经历长期军阀混战之后土地荒芜农业凋敝的局面,宋太祖为了巩固统治,在政权建立初期,就确立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的方针。“杯酒释兵权”、“收诸道精兵”、“诸州租课悉送京师”等措施纷纷出台,以加强中央集权,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第二,重典治“贼盗”。仁宗中期以后,土地的大量兼并和频繁的对外战争,日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出现了“天下盗贼纵横”的严重形势。为了镇压盗贼,仁宗嘉祜七年(公元1053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在以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将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加重处罚,借以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第三,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宋代的商品经济极为发达,民事经济法律不仅内容较唐代丰富,其结构的严谨于制度的完备,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只有德本刑用属于唐代的法制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