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说法只有B项不正确。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