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论述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进行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不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即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一律按正犯处刑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切。可见,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被置于首要地位。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这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