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 10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4000万元,金属结构件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一部分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2000万元,金属结构件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金属结构件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要求:计算建筑公司工程应缴纳的流转税及代扣的税金,并阐述相关政策。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10000-(6000-2000)-4000]×3%
=60(万元)
(2)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4000-2000)×3%
=60(万元)
(3)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4000÷(1+17%)×17%-236-30×7%
=343.10(万元)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所以,建筑工程公司,销售金属结构件的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对安装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扣缴分包人建筑劳务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