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40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
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8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12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80万元抵销欠款。
在当地某国有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40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5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0多万元。在与贩毒分子完成交易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某市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50多万元,同时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8万余元假币以1:8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假币调换为真币,以供自己挥霍。
问题:分析上述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考点] 假币类犯罪和洗钱罪等罪名的认定、罪数形态[解析] (1)假币类犯罪共有如下罪名:①伪造货币罪;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③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④持有、使用假币罪;⑤变造货币罪。上述所有的假币类罪名都是故意犯罪,因此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否则上述罪名是不能成立的。(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并应从重处罚;但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假币的,则应当数罪并罚。(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即使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行为中的两个或三个行为,也只能认定为一罪。(4)根据《刑法》第155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以相关的走私罪名定罪处罚,此即所谓的“间接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