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审查批准。
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