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在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规费的综合费率3.55%,税金率3.41%。
4.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机械闲置补偿单价为机械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单价为50元/工日。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5.6.1所示。
问答题
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理由:事件1中的设计方案调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属于业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此外,事件1造成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而C工作的总时差仅仅有7天,因此造成3天的工期延误。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理由:承包方赶工是为了提前完成合同,获得工期奖励,因此并没有造成工期损失,不能提出工期索赔。此外,事件2也不能提出费用索赔。在赶工中,只有业主下的指令,承包商才能提出费用索赔,而事件2中的赶工属于承包商自己提出的方案,因此不能索赔费用。 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理由:劳动力供应不足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此外造成劳动力供应不足的原因“天气热”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料到的。此外,事件2也不能提出费用索赔。在该事件中并没有任何的费用损失。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原因:题干中已经说明“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这表明事件4并没有引起额外的工期损失,因此不能索赔工期。事件4可以索赔费用,图样与实际不符属于业主的责任,且造成了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因此可以提出费用索赔。
【答案解析】解析:网络计划的时间参数计算结果如图5.6.2所示

问答题
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少天?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事件1”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天,因为工作C的总时差为7天,延误时间为10天,因此工期延误为10—7=3(天)。 (2)“事件2”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3)“事件3”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4)“事件4”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0+0+0=3(天) 该项目的实际工期=15+(36+10)+10+(42—2)=111(天)。
【答案解析】解析:(1)“事件1”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天,因为工作C的总时差为7天,延误时间为10天,因此工期延误为10—7=3(天)。 (2)“事件2”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3)“事件3”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4)“事件4”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0+0+0=3(天) 事件1—事件4发生后,调整的网络计划如图5.6.3所示。

问答题
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事件1: 窝工损失索赔的费用=(50×50)×(1+3.55%)×(1+3.41%)=2677(元) 机械闲置的费用补偿=( 1000×50%×10)×(1+3.55%)×(1+3.41%)=5354(元) 因此,事件1的费用补偿总数=2677+5354=8031(元) 事件2: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3: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4:G工作持续时间为35天,清单工程量为1750m
3
。 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1750÷35=50(m
3
) 实际工程量为1900 m
3
,增加的工程量=1900—1750=150(m
3
) 需要增加持续时间=150÷50=3(天) 根据事件1—3的调整,G工作的总时差为1天。 需要赶工的天数=3—1=2(天) 赶工工程量=2×50=100(m
3
) 正常完成150m
3
的费用=150×300×(1+3.55%)×(1+3.41%)=48186.5 赶工100m
3
的赶工费用=100×60×(1+3.55%)×(1+3.41%)=6424.9 因此,G工作的索赔费用为48186.5+6424.9≈54611(元)。 工期提前的奖励=(110+3—111)×3000=6000(元) 承包商得到的总的费用追加额=8031+54611+6000=68642(元)
【答案解析】解析:事件1:很多考生在计算事件1造成的费用索赔的时候都会漏算。事件1造成的索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50个工日的窝工;第二个部分,根据图5.6.3,I工作的最早开始从第61天变成了第71天,这意味着I工作的机械闲置了10天,因此事件1的索赔还要包括机械闲置费用。窝工和闲置都不能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窝工损失索赔的费用=(50×50)×(1+3.55%)×(1+3.41%) =2677(元) 机械闲置的费用补偿=(1000×50%×10)×(1+3.55%)×(1+3.41%) =5354(元) 因此,事件1的费用补偿总数=2677+5354=8031(元) 事件2: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3: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4:G工作持续时间为35天,清单工程量为1750m
3
。 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工作持续时间 =1750÷35 =50(m
3
) 实际工程量为l900 m
3
,增加的工程量=1900—1750=150(m
3
) 需要增加持续时间=增加的工程量÷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 =150÷50 =3(天) 根据事件1—3的调整,G工作的总时差为1天。 需要赶工的天数=需要增加持续时间一总时差 =3—1 =2(天) 赶工工程量=需要赶工的天数×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 =2×50 =100(m
3
) 因此,G工作索赔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完成150m
3
的工程量需要正常的增加费用,第二部分是赶工100m
3
额外增加的赶工费用。 正常完成150m
3
的费用=150×300×(1+3.55%)×(1+3.41%)=48186.5 完成100m
3
的赶工费用=100×60×(1+3.55%)×(1+3.41%)=6424.9 因此,G工作的索赔费用为48186.5+6424.9≈54611(元)。 除此之外,工期提前的奖励天数=原合同工期+索赔天数一实际工期 =110+3—111 =2(天) 工期提前的奖励=提前的奖励天数×每天奖励金额 =2×3000 =6000(元) 承包商得到的总的费用追加额=8031+54611+6000=68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