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中财2004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都属于我们民法所规定的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但他们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1)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区别 ①发生事由不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b.无权处分;c.无权代理。无效民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c.损害国家利益;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a.欺诈、胁迫;b.乘人之危;c.重大误解;d.显失公平。 ②主体的权利不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而另外一方当事人也享有催告权。无效民事行为中,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而不受合同当事人身份的制约。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只有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③初始效力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权利人的追认权行使之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没有确定的,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从成立时起已经发生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该效力仅能约束无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约束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 ④权利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不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享有追认权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后该法律行为就有效了。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后原来的法律行为就自始无效。 ⑤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追认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追认权或经相对人催告后拒绝作出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原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在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即使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该法律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则原法律行为有效,撤销权人不得依据该理由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