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录了汉、魏时期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情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旧律”即汉《九章律》在秦律基础上增加的三篇是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的《户律》,规定徭役征发、城防守备之事的《兴律》,以及规定牛马畜养和驿传之事的《厩律》。
问答题 “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旧律”的体例问题在于《具律》在篇章中居于中间位置,不能突出其法典总则的地位及总则作用的发挥。
问答题 “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新律的体例变化包括:首先,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某些条文;第二,将旧律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指导作用。
问答题 汉魏之后,《晋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晋律》在篇目体例上的发展主要有:一是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三是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四节中的汉朝《九章律》、《新律(魏律)》、《晋律》在篇章体例上的不断发展,从这些发展中我们可以得出的认识有:总则应该前置;条文和内容在发展中不断增加、细化、精简,由此也可以了解法典体例历史发展的基本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