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主体是 ( )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使用单位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