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 )担任教职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 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 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