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我国的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经过较长的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规模和体系。但是,理论上一直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如何看待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通过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具体分析来看,二者的关系是独立统一的,同时又是向着融合的方向发展的。
   (1)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环境与资源的区别。自然资源一般来说是一个经济概念,侧重点是它的经济效用、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着眼于“量”的状态的维持。而环境则是静与动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来看,环境是一定区域内自然界形成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从动的角度来看,环境是指由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似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统一体。它的根本目标是维持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是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关注的是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二,人环关系与人资关系的区别。人资关系强调的是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对人的有用性,有用性强调的则是他们对人的财产价值,即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人环关系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人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这种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
   第三,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的不同。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运行和保障分别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中心问题。自然资源权的实质是强调自然资源物质实体的财产权保护,是一种有体权;环境权的实质是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包括生态功能权及与生态功能权相关的其他权利,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无体权。第四,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2)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协调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保护客体的统一性: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客体都是环境和自然资源。这种统一性使得环境法逐渐被自然资源化,自然资源逐渐被环境化。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这种共同作用的自然属性,以及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趋同发展的潮流,必然指引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进一步融合。第二,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融合性: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事实上共同调整这类特殊的社会关系一生态经济社会关系,而这正构成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融合发展的社会属性基础。第三,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融合的理论与现实基础:由于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是具有生态功能联系的自然资源,因此,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息息相关。因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合并是环境与自然资源得到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与改善的客观要求。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是相对独立统一的,但其最终是向融合的方向发展的。倡导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融合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理论、部门法立法实践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