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任国有公司车间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到货款后,丙将货款汇至甲的个人账户。
事后查明,丙为了能够长期给制造公司供货,以甲的妻子乙的名义给甲五金公司10%的股份(未实际出资,甲乙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1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乙去五金公司领取现金。
阅读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从犯)。甲利用职务上便利,制造报废假象,侵吞公款16万元,构成贪污罪。以妻子乙的名义在五金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乙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成立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丙明知甲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赠干股,让甲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