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正确答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所谓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没有分工负责,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势必失去其意义。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
   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