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单位在市中心区有一片多层住宅楼,其中有两栋(每栋各6个单元门)住宅楼临近城市干路。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了上述两栋住宅楼之间的空地(两栋楼山墙间距为16m),建设一栋两层轻体结构的临时建筑,使用期为两年。在建设期间,市规划监督检查科的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自行加建了第三层,且结构部分已完成。为此,依法立案查处。随后,经科务会议紧急研究决定: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数十万元罚款,并决定加建的第三层与临时建筑到期一并拆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15日内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罚款。将《违法建设行为处罚决定书》加盖监督检查科公章后,立即送达违法建设单位。

试就上述审批临建工程和处理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评析哪些是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

【正确答案】

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行政行为如下:

(1)兴建临时建筑占用了邻近两楼之间的空地,不符合消防规定,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临建工程,属违反行政法规行为。

(2)规划监督检查科不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才能生效,所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监督检查科盖章是不符合规定的。

(3)本案罚款数十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未告知被处罚单位是否要听证就作出决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4)违法建设罚款,处罚单位不能直接收缴,罚款与收缴须分离。所以该罚款直接交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不符合规定的。

(5)审批的临建工程和加建的违法建筑堵塞消防通道,保留使用两年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该立即拆除。拆除被批准的临时建筑,审批者应予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