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期限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指定期限?
  • A.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检索资料的期限
  • B.申请人为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单一性缺陷而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
  • C.申请人请求主动撤回的期限
  • D.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期限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指定期限 [解析] A.《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U}}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U}};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可见,选项A为指定期限。故选项A正确。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U}}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U}};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U}}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U}}。”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是法定期限。故选项B错误。 (注意:《专利审查指南2010》1-1-5.1.1“分案申请的核实”之(3)中规定:“……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U}}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U}}。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根据以上下划线所标示的文字可以看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于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当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法定期限时,可以根据审查员发出的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分案申请。此时分案申请再次分案的期限可以超出原申请的法定期限。) C.《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请求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63期限是第1款是法定期限。故选项C错误。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期限为指定期限。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