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宜宾市南溪县黄沙镇宜南村于2004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宜南村村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第一次选举结束后,只选出副主任1人。村选委会决定于11月28日进行另行选举。
   宜南村全村共有选民942人,第二次选举当天实到755人。因宜南村共有四个小组,为节约时间,选民按组被划分在同一会场的四个不同区域,分别推选出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分别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投票后分别点票、唱票,最后汇总计票。按照《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30条的规定,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投票过程中,在一组投票点投票过程即将结束时,有该组村民举报说有位本组村民分两次,共代投了4张票。此时其余3组投票已经结束,并准备开始计票工作。经当场查证,是由于工作人员不认识部分村民.有一位村民前后两次代人投票,共代票四张。反映的问题属实。
   问:
【正确答案】对于该事件,显然此次选举的投票过程中有人违法破坏了选举,但并非导致该次选举全部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而是应当认定为在选举的投票过程中一组选民的违法行为不影响其他投票点的投票过程,其他投票点程序合法、结果有效,一组需要进行重新选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于村民举报,应由宜兰村选举委员会与黄沙镇选举指导小组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即二组、三组、四组的选举结果有效,继续进行计票工作。一组立即举行重选,并将一组选举结果和其他组汇总。
   重新选举是指选举领导机构和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造成选举无效,经村民举报,法定机关认定,必须重新组织选举的过程。根据违法主体和违法事由的不同,重新选举的程序也不同:
   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不合法。即选委会的产生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委会选举条例》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和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则这种情况下必须整个选举过程推倒重来。
   若选举机构或个别行为人在某个过程违法,造成选举违法则从某个过程开始纠正。如提名正式候选人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提名、预选确定,而是由某个组织或者个人指定;或个别行为人在选举过程中砸抢票箱、撕毁选票,造成选举无效。
   该案例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即有村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导致了选举结果的无效,应该进行重新选举。那么,是应该全部重新选举还是只有一组进行重新选举呢?我们通过分析该次选举的流程设计可以看出:一组的投票过程和其他组的投票过程是一个并行的过程,一组的投票过程出现违法并不影响其他组的投票和计票;如果是一组投票后,再由其他组在同一票箱中投票,则一组投票过程出现违法问题则其他组也要重新投票,但在本案中则只需要一组重新投票即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这个案例给予我们今后如何更好进行基层直接选举工作不少的启示和指导:
   一是整个选举活动进入到投票阶段时,要做到巨细靡遗、慎之又慎,如将凭证领选票、秘密划票、投票等步骤程序规定得更细密、更科学,将错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二是充分发动村民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用群众的力量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一旦出现问题,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解决。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选举成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