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必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这是借鉴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或“不利解释规则”提出的,该规则是指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加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在某种程度下很相似。
(3)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这就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