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B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