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二人于2013年9月3日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台式电脑质押给乙。甲于10月13日向乙交付电脑。10月13日,甲向乙交付电脑时,并未将键盘和鼠标交付给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该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未交付质押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