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5月19日,唐某对13岁的李乙说,他打算到广州进一批货,还差2000多元货款,请李乙找其哥哥李甲帮忙,暂时借给他这笔钱,等货脱手后马上归还。李乙答应下来,当天便来到店里找李甲要钱。碰巧李甲外出进货,店主委托杨某看管。为尽快帮唐某借到钱,李乙向杨某借钱,但杨某问明来意以及唐某后,没有同意借给李乙钱。
唐某遂找到杨某,说明来意,暗示会有重谢,杨某遂答应借给唐某2500元。第二天,杨某给了李乙2500元,在杨某的要求下,不谙世事的李乙写下了一张借条,借条写道:“今借到杨某现金2500元,一个月后归还。借款人李乙,2002年5月20日。”唐某拿到钱后,再无音讯。杨某心痛不已遂决定找写欠条的李乙,请求李乙返还欠款。
【正确答案】李乙的行为能力不能签订2500元的借条。因为李乙签订欠条时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乙实施的借贷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解析】李乙签订欠条时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正确答案】李乙与杨某签订的借条无效。因为,李乙的行为能力不能签订该2500元的欠条。
【答案解析】李乙作为限制民事能力人,不能签订该借条,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借条是无效的。
【正确答案】应当由李乙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因为李乙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杨某签订的欠条无效,这是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应当返还杨某2500元。但是杨某明知其为未成年人和钱转借给唐某的事实,仍然签订欠条,也有过错,所以应减轻李乙的返还责任。李乙尚未有经济能力,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李乙的责任需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答案解析】杨某与李乙实施的借贷民事行为既然无效,李乙就应该将其无效借贷行为所取得的2500元现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明知李乙未成年,又明知李乙是为唐某借钱,而杨某又想从唐某那里得到好处,所以将钱借给了未成年的李乙,杨某也有过错,所以减轻李乙的返还责任。李乙由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能力,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这也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