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人,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中,刘某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对其仍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乡村干部破门而入,侵犯了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其强行教育一天,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将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在公共场合进行教育,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ABD正确。取消刘某女儿“三好学生”称号的行为,侵犯了刘某女儿的荣誉权,也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但并未对刘某本人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