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材料体现的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材料体现的是唐朝立法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朝修改法律的具体要求。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依据该条文规定,对于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律、令、式等法律,确须修改的,应当向尚书省申报,并说明不便于适用的理由。法律经讨论后决定是否修改,未经申报而擅自修改的,徒2年。但因适用问题而越级申冤上表朝廷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唐律这一规定表明:①立法注重稳定,不能因事宜的变化而擅自修改法律,对于确须修改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②对于未经申议而擅自修改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以刑罚手段维持法律的稳定,有利于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③法律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