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本题中所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甲、乙共同共有。D项称房屋为甲个人财产,是错误的。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在共同共有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该房屋的转让符合上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丙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B、C项错误。由于甲的处分行为侵犯了乙的共有权,因此乙虽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故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