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 ,遂向朋友张某借款三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 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1)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正确答案】(1)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自行为之时起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张某请求胡某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于1988年7月28日起算,至1990年7月28日届满。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6日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其实质是债务人自愿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给他带来的利益,自行为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胡某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1992年10月6日届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