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题:
多选题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组织为当事人。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因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荣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故C项正确。
多选题
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多选题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所以,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C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多选题
若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和荣发装修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荣发装修公司则提起反诉,因张某的过激行为导致装修工程被延误,装修公司被迫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项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是错误的,而是“可以”。B项正确。C项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也是错误的,应将发回重审改为“告知另行起诉”。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