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5月7日,天津市河北区甲公司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该市南开区乙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担保。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但是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因而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乙公司如就此损失索赔,应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A.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B.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C.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D.以上任一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管辖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后引起纠纷的管辖问题。《民诉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而造成乙公司损失,乙公司可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另需注意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