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8月,某地的生意人江某做生意亏了本,于是动起了歪脑筋,联络玩蟋蟀时认识的罗某、聂某、张某,决定将本省的蟋蟀爱好者组织起来,用斗蟋蟀的方式赌博。四人分工,江某亲自去收购蟋蟀,张某、罗某负责组织人、找场地、找工具,聂某当裁判。经过两周的紧张策划,于9月下旬先后四次组织了70多人参与蟋蟀赌博,赌资累计9万余元,江某等4人从中抽头5000多元。被群众举报后遭查获。
问:对江某、罗某、聂某、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江某、罗某、聂某、张某构成共同赌博罪。
江某等4人组织几十人,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符合了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根据《司法解释》,“聚众赌博”的一种表现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本案中,江某等4名被告组织70余人参赌,累计赌资已达9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已达5000元以上,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江某等4人主观上具备直接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故江某等4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江某、罗某、聂某、张某4人共同策划,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共同完成了聚众赌博的行为,并共同抽头渔利,故应按共同赌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