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正确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共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除专有部分之外的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③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其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其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3)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管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