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有( )。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①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②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③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④从事同业拆借;
⑤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⑦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⑧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⑨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⑩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