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从 1995 年开始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 法定每一个雇员都要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实行强制储蓄, 其雇主(公务员的雇主是政府) 也是依法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社会福利基金。 全部记入个人名下, 专户储存。 个人可以用来买房、 看病、 养老。 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 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所屋”。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的, 公积金制度运作的法律依据是 1953 年通过的“公积金法令”。 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 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 中央公积金局只是一个行政机构, 负责公积金的行政管理, 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 公积金局的组织治理结构如下图 1 所示:
(1) 新加坡实行的是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 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计划——中央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计划是由雇员、 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支持的, 雇主和雇员向中央公积金缴费。
(2) 其高效运转给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启示
①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 新加坡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人口少、 城市化程度较高、 市场化发展较为成熟的条件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高效率的源泉在于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和统一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 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行是在规范化的路径上进行的。 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 城市化发展程度低、 市场化成熟程度不高、 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 从总体上看, 我国与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都建立在“个人账户” 基础上, 但是由于国情不同, 因而制度的内涵不同, 制度的组织管理的治理结构也会不同, 体现的管理效率也有所差别。完全照搬新加坡的模式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其原有的高效率。只有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②应重视政府在组织管理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加坡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作为养老保险的最终责任人, 只负担起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及规范的责任和对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最终担保责任。 其余的责任交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自主承担和完成。 在这种制度框架下, 组织管理的绩效是高效率的。 因此,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 要注重建立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 程序严密、 制约有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 改革和完善政府权力监督体系, 加强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和制约, 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组织系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以确保组织管理治理结构的高效率。
③重视组织管理治理结构的构建。 新加坡组织管理的高效率得益于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行政管理的组织治理结构。 这种结构的重要特点在于行政与运营分开, 业务与监管分离的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 这种结构确保了组织内部的顺畅运行。 因此, 随着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和实行个人账户的实账运营这一客观条件的制约, 要提高养老社会保险的整个组织管理的绩效水平, 就必须对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改造。 可以借鉴新加坡高效率的组织治理结构,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 政事分开的、 业务与监管相互制衡的组织管理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