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A项正确。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人身自由)的犯罪,而非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绑架案件中,只要控制了人质,就认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至于行为人事后将被害人乙送回家,或者没有实际勒索到财物,都不影响绑架罪犯罪既遂的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不少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际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成立犯罪既遂,即便事后实施了其他“补救”行为,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要注意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的既遂。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控制被害人就是犯罪既遂。挪用公款罪,一般挪用达到一定时间就是既遂。
B项错误。甲已经实际上控制了被害人乙的半条项链,被害人乙当时已经失去了对该项链的控制。故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既遂)。至于事后甲将抢得的半条项链扔掉的行为,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
C项正确。万某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存在疑问。而本案中,甲应万某的要求交付给乙盗车钥匙,至此,甲、万某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本案中,万某在向甲借钥匙之前已经产生了偷车的意图,客观上,万某并没有用甲所给的钥匙实施偷车行为,即便万某事实上偷了汽车,甲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对万某的偷车行为都没有实际影响力,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未遂。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切断了与共同犯罪的联系(消除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即使其他人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也不影响其成立犯罪中止(未遂)。(注意:一般认为,只要参与了共谋,说明各行为人对共同犯罪的主观影响力都存在,犯罪意图被推动了,所以,中途退出也不能脱离共同犯罪)。本案中,甲对盗窃既遂既无主观上的影响力,也无客观上的影响力,故甲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万某是使用了甲的钥匙,但该钥匙“不管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甲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起到任何影响力,故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未遂。需要进行对比的真题是2009年卷二第51题,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丙为甲绘制了地图,虽然并没有使用,但丙的帮助行为使得甲盗窃时,心理上更为从容,丙的精神帮助行为仍然存在。丙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属于犯罪既遂。帮助犯的帮助可以是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只要具备二者之一就可以成立帮助犯。
D项错误。刘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财产犯罪(包括盗窃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失控说。而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一般要结合财物所处的状况、财物本身的大小等诸多特征来确定。一般认为,小件物品,只要行为人放在手中、口袋里就是犯罪既遂。大件物品,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物品搬出特定的监控区域之外才成立犯罪既遂。本案中,行为人盗窃的是小件物品(钻戒),只要他将财物握在手中,就是犯罪既遂。故刘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