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签署了一项命令,对于美国进口的10类钢铁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税率从8/%到30/%不等,于3月20日生效。美国此举引起欧盟以及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和巴西等国家的抗议,它们遂于2002年6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美国的控告。2003年7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发表报告,裁定美国的做法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美国改正其做法。美国则于2003年8月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2003年11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发表报告,维持WTO争端解决机构原来的裁定。请你结合此案分析:
【正确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国际法学界存在两派理论,三种学说。所谓两派理论即“一元论”和“二元论”;所谓三种学说,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被称为“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被称为“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故被称为“平行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学说无限扩大了国家主权,鼓吹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本身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了绿灯。日本学者虽不同意这种学说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内法所赋予的,但他们却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认国内法的优先。在国内关系上,通常由各国宪法来决定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效力关系,有时还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有效的。当然,日本学者只是将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也认识到在解释上尽可能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起来,在实践中防止各国宪法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主导的地位。国内法的妥当与否,应由国际法来确认,换句话说,国内法的合理性来源于国际法。这种学说虽适应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国际法效力的潮流,但它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因而否定了主权国家应有的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使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和“世界法”。
   关于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是国际法的两个最为主要的渊源即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就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言,大部分国家认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以作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来直接适用,如英、法、德、美、日等国。就国际条约而言,情况更为复杂。国际条约能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能不能直接产生国内效力,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各国的做法有:一种称为“转化”,即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之后,才能在国内适用。另一种称为“采纳”,即原则上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的立法转化。在国际实践中,单一地采用上述一种方式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都是两种方式并用。总之,国家加入了一个条约,即受条约义务的约束,如果国内法院拒绝适用,国家应对此行为承担违反条约义务的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WTO保障协定和GATT中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定。
   保障措施,是一种针对进口采取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是一种例外性的紧急救济措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有关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则。《保障措施协议》进一步细化和阐明了保障措施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保障措施的适用应满足下述条件:1)进口增加。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只有在一产品进口正在绝对增加,或者相对于国内生产和消费量而言相对增加,并且对国内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可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款列出了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但首要的是进口必须正在增加。2)严重损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1款(a)项对“严重损害”有精确的解释,“国内产业”指在进口方领土内经营直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占有重大比例的生产者;  “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重大的全面的损害;“严重损害的威胁”应解释为严重损害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3)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口数量增加就是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原因。同时,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此为不归因原则。4)不可预见的发展。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还必须在事实上证明其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发展的结果。
   对保障措施适用的严格规定。保障措施是一种例外性紧急救济措施,因而其适用和程序是非常严格的。采取保障措施必须经过公开调查阶段。调查应当包括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作出合理的公告、公开举行听证会等陈述证据的方式。主管当局应当公布调查结果,并作出合理的结论。保障措施应对所有来源的产品进口实施,遵循非歧视原则,保持调查对象与实施对象的一致性,除非提供充分的理由。保障措施应限于救济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必要的限度内实施”,“在供应国之间分配配额时应公平合理”。保障措施应遵循严格的适用期限,包括临时措施在内,最长不超过8年,且在实施期内应逐渐放松。
   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应保持相当的减让和义务水平。就保障措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的不利后果,可以磋商而给予一定的贸易补偿。磋商在30天没有达成一致,受影响方可以在90天内,终止其对保障措施方承担的对等义务(报复措施)。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适当考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