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要分析WTO与GATT的区别。(上海理工大学2002研,东北财大2003研,西安交大2006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WTO与GATT的区别主要有: (1)组织机构的正式性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统领文件,为该组织的建立确立了重要基础,使其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处于同等地位,其官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它没有作为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国际公约,而只是作为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因此,它不具有国际法人资格。 (2)管辖范围的广泛性 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仅涉及货物贸易,且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均作为例外不受总协定规则的约束。而世界贸易组织新体制不仅把长期游离在总协定规则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其轨道,它还将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领域。今天,由世界贸易组织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其管辖范围已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 (3)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体系是被分割的。世界贸易组织新体制所管辖的协议,除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牛肉、奶制品和民用航空器等四项诸边贸易协议外,其他所有的协议必须一揽子接受和遵守,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或提出保留,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体系上基本达到了统一。 (4)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其决策方式是“完全协商一致”,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有可能是“被申诉人”)提出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不能做出裁决,这自然大大削弱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解决争端机制方面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增强了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 此外,针对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时间拖得过长的缺陷,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