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摩托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销售成本为3200万元。(2)将自产摩托车用于对外投资,该批摩托车不含税市场价100万元,成本40万元。(3)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510万元。(4)2月购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该设备购置支出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已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在当年销售,相关成本已结转。该企业设备净残值率规定为10%,设备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算。(5)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800万元,对应的成本100万元。(6)当年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7)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银行借款利息60万元、逾期罚息1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1800万元的全年借款利息130万元。已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8)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230万元。(9)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8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120万元。(10)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11)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2万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0万元、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78万元。(其他相关资料: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摩托车最高销售价与平均销售价相等,相关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准予抵扣。将自产摩托车用于对外投资,符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选择递延纳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当年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2)计算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3)计算当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纳税调整的金额。(4)计算当年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调整的金额。(5)计算当年管理费用应纳税调整的金额。(6)计算当年广告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7)计算当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8)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9)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无
【答案解析】(1)应缴纳增值税=(8000+100)×17%-510=867(万元)应缴纳消费税=(8000+100)×10%=81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867+810)×(7%+3%+2%)=201.24(万元)该企业当年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867+810+201.24=1878.24(万元)(2)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应按照规定计算折旧分期扣除,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当年应扣除的折旧=50×(1-10%)÷10÷12×10=3.75(万元),应调增会计利润=50-3.75=46.25(万元)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8000+100-3200-40+46.25+800-100-500-200-1300+100+80+120-120-810-201.24=2775.01(万元)【提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不能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40=6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4=48(万元)(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当年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800-100-500)×50%=600(万元)(5)①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50%=60(万元)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0+100)×5‰=40.5(万元),48万元大于40.5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0.5=39.5(万元)管理费用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39.5=20.5(万元)(6)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100)×15%=121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123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按照1215万元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0-1215=15(万元)(7)①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加计扣除100%,所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2.5%=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实际发生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6=2(万元)当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8-2=40(万元)(8)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1800×6%=22(万元)②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80=180(万元)③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12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④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扣除。捐赠扣除限额=2775.01×12%=333.00(万元),实际发生捐赠支出78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综上所述,应纳税所得额=2775.01-48-600-20.5+15-40+22-180+12+30=1965.51(万元)(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65.51×25%-50×10%=486.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