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某、许某进行性行为,罗某、赖某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某、赖某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之后将蒙某带至附近银行,对蒙某拳打脚踢,强行取走蒙某账户上的10万元。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09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像。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问答题 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构成绑架罪既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罗某、赖某二人强迫蒙某、许某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做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某、赖某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什么犯,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将蒙某带至附近银行,对其拳打脚踢,强行从蒙某账户上取走1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解析】[解析] 1.理论上认为,绑架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担忧的心理,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即可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至于其最终是否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甚或其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否向第三人发出,都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成立。就本案而言,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然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而且实施了向被害人家属勒索的行为,足以认定为构成绑架罪既遂。之后,其不再继续勒索财物,且将人质安全送回,均为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系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关于间接正犯。在中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目前,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是用“工具理论”来说明的。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的行为是实行行为,那么也应肯定利用他人的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但是,被利用者是有意识的人,毕竟与工具不同。所以,现在占通说地位的是犯罪事实支配说。即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其中,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有以下类型: 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反射举动或者睡梦中的动作实现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 第三,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一方面,利用者对他人进行强制(包括物理的强制与心理的强制),压制他人意志,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受强制者,只能归责于强制者,此种情况下,强制者成立间接正犯。另一方面,利用者对他人进行强制,他人虽然没有丧失自由意志,但面临着紧迫的危险,不得不按照利用者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被利用者是有责的直接正犯,但也不能否认利用者为间接正犯。 第四,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这就是所谓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五,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些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有特定目的,或者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身份。所谓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情况,也属于间接正犯。 第六,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例如,司法人员甲欺骗乙说:“捕杀老虎完全合法,你可以大量捕杀。”乙信以为真,实施捕杀行为。甲成立间接正犯。 第七,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如甲为了杀死乙,以如不听命将杀害乙相威胁,迫使乙前往丙处杀死丙,丙正当防卫杀死了乙。此时,丙与乙都受到了甲的支配,应认定为甲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八,利用被害人的行为。例如,甲谎称乙饲养的名犬为疯狗,使乙杀害该狗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 本案中,罗某和赖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正是在罗某和赖某的强制之下,蒙某才与许某发生了性行为。故二人应当成立上述第三种情形中的间接实行犯,按间接正犯来处理。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正当行为的一种。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被规定为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条件。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③避险的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2)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应是无辜的第三者,对实施危害的行为本人的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不是紧急避险。(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主体条件。必须不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必备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才不构成犯罪,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理解危险的来源是掌握紧急避险的关键。在我国刑法中,按照各种危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大自然自发力量引起的危险;(2)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引起的危险;(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4)动物袭击引起的危险。只要存在上述原因引起的危险,行为人即可实施紧急避险。 在认定紧急避险的构成时,还应当分清楚紧急避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的区别。本案中,蒙某被他人持刀相威胁,要求其和许某性交,否则他和许某的生命都将遭受危险。蒙某在二人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形下,在没有其他办法避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侵犯了许某的性权利,属于为了避免造成较大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侵犯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5.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罗某与赖某二人将蒙某带至附近银行后,对其拳打脚踢,强行从其账户上取走1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