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7.1.3条规定,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